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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重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办公室

 

扬江办201847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重点事项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滨江新城管委会、商贸物流园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所有村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应进必进”,根据扬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实际情况,现将相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申请、受理与前置审核

转让方向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承诺书》、《农村产权交易授权委托书(转让方)》及交易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查转让方拟交易项目的权属证明、资格证明、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等材料;镇级初审、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复审。

二、项目信息发布

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对交易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将《农村产权交易公告》上传至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公告期不少于7天,每周三定期发布信息,同时在项目产权所属村组张贴公示,严格对意向受让方资信进行审查,登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收取保证金(建设类项目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金额的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单位时,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银行账户汇入,退还保证金原路径返还。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每季度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我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交易价格指数,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参考价格。

三、项目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村组各类资产资源对外租赁、发包项目,工程建设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急项目除外),在省交易平台增加线上交易功能后,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交易,让不同地方的竞价者在网络平台上独立开展竞价、议价,实现产权交易效益最大化。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每周五集中组织开展交易,交易采取竞价、竞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摇号等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项目交易,报名期间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续租项目经村民代表等相关会议决定项目交易底价、期限等内容后走续租流程;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建设项目和10亩以下(含10亩)的土地流转项目进入绿色通道流程;对单笔交易标的额在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或连片流转土地面积在10亩—300亩(含300亩)的,由各镇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对单笔交易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笔连片流转土地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原则上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或由区交易中心派员参加交易全过程监督。10万元以上的建设类项目需由第三方代理公司全程代理招投标。除应急性建设项目外,对农村小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宜采用打包方式的由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招投标,减少交易成本,所有项目不允许人为拆分标段、化整为零。

四、项目结果确认

组织完成项目交易后,中标者需当场签字确认,交易机构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确认书》并及时在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上传《农村产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在项目所属村组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及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一个月内将项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纪录资料整理归档,实行一项一卷、专人专柜保管。

五、督查问责

区、镇农经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下述情况的,严肃查处。涉及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及其他人员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没有进场交易的;

2、农村集体产权转让信息和成交信息没有按规定要求在本村组公开的;

3、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组集体统一对外流转除外)。

4、向外泄露产权交易秘密信息的(如透露暗底等);

5、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干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正常开展工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决定的;

8、收受交易主体财物或吃拿卡要的;

9、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特此通知

 

                        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办公室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0

 

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办公室                 20189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