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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3     浏览次数:     来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交易守则。

一、交易内容

下列农村集体产权需要交易的(包括出让、租赁、流转等),在履行村、镇相关手续后,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镇分中心进行交易。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

8、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9、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10、涉农项目建设

二、交易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镇、村、组三级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属于该合作社全体成员所有,也是集体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一般履行以下流程:

1、交易准备。产权转让方对拟转让产权进行清查评估,弄清产权现状,确认资产权属明晰,现有承包方到期后无矛盾纠纷,确保产权交易顺利进行。

2、交易申请。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拟交易资产经营管理现状,向镇产权交易分中心提交产权交易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注明拟交易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购建日期以及原值和现值、资源面积以及四至,承包起止年限、承包价款及结算方式、承包保证金数额、承包期满资产的移交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镇产权交易分中心审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核,看申请报告内容是否清晰完整、资产权属是否明晰无争议、确定资产产权交易的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应经民主协商决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应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成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属于组集体所有的资产,应经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属于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应根据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镇产权交易分中心审核认为资料不完整的,退回补充;经审核确认资产产权不清晰、程序不合规的不予受理。

4、评估作价。区别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不同的流转方式,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评估值。

农村土地(水面、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评估值,情况复杂的由村集体与农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值。

农村集体林权、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流转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

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原则上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工程项目简单直观且有市场参考指标的,应采用简易评估程序,由村集体研究确定评估值,或由镇产权交易分支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

集体资产的评估值是确定资产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资产资源的发包底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值的90%,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包底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高于评估值。资产资源承包底价与最终成交价低于评估值90%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底价与最终成交价高于评估值的,应经民主议事程序确定。

5、发布交易信息。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镇交易分中心审核过的产权交易申请报告,编制招投标公告初稿,反馈给转让方,经转让方修改确认无误后形成正式的招投标公告,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江都区基层三三三工程网及其他网站公开,并在转让方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张贴公布。根据拟交易资产类型确定招标公告公布期限,一般7日-20日,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

6、确定意向受让方。招标公告挂牌期间,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洽谈,经资格审查后确认报名者符合条件的接受其报名,收取参与竞标保证金。

7、组织交易。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多少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商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协商确定承包价款及其他事项;征集到二个意向受让方的,经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商定,由二个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报价超过转让方底价的,价高者中标;征集到三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公开竞标,高于底价的最高应价方中标。

工程项目建设及其他农村产权交易,优先选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中标方;不适合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的,采取评标方式确定最终中标方。

8、签约鉴证。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组织产权交易转让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需要鉴证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9、价款结算。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各镇分中心进行流转价款结算,流转价款包括承包金和承包保证金,流转价款中不属于当场结算的部份,由受让方直接与转让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区交易中心及各镇分中心收到流转价款后10日内与转让方结算到位。

10、权属变更。产权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产权交接。产权交接双方有矛盾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镇分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交易双方依法解决。

三、交易场所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金额较高的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必须到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单宗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下的,在各镇分中心交易。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单宗流转养殖水面50亩以上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4、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农业生产性设施等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6、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7、特别情况下,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及造价高低选择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场所。

四、交易方式

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型及意向受让方报名人数的多少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

产权流转的交易方式分为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综合评审,一次性密封报价。

综合评审适合于资产交易要求的规定指标项多、技术性强、难以以货币作为唯一衡量指标来确定受让方的交易项目。

意向受让方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采取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报名人数只有2人的,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各镇分中心结合转让方的意见,可以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放弃本次交易。

意向受让方只有一人的,经区、镇产权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放弃本次交易。

放弃本次交易的,可以再次挂牌发布招标公告。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交易双方需递交的材料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区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1)转让方转让产权申请书及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民主决策证明;

(5)标的评估值及作价依据;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 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区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区农交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行为规范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受让方或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存在权属争议;

(五)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村产权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交易守则由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