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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3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三)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集体所有的房地产以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涉农建设项目

(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场所的确定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按资产规模大小确定交易场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金额较高的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必须到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单宗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下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使用权,全部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单宗流转养殖水面50亩以上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八)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造价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十)特别情况下,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及造价高低选择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场所。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的;或未经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同意交易的;或未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交易并经镇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需向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决议书或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交易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证明;

(二)需要评估、预算的必须提供评估、预算报告文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资产交易申请进行登记,镇交易中心对交易材料进行审查、权属确认。

第十二条 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制作招标公告,在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和扬州市江都区农村基层三三三工程网(#)进行信息发布,同时在申请人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张贴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项目名称;交易性质(出让、出租、转让)及交易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叫价递增情况;合同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二)交易的集体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凡对申请交易的资产有受让意向者,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引导双方进行洽谈交易。如只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或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结合申请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进行(已经在区以上其他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交易的除外)。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之外的则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申请人同意,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作为转让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免交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流转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值。如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方能确立。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三)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区委农工办或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将必须进区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四)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七)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则中的有关职责。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相关单位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相关单位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交易规则由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